据查,张先生于8月1日晚五时左右,在相城区橡树湾西门处租用了一辆绿色的公共自行车,骑至活力岛广场时,顺手将车停在华元路,等到张先生再回来时,车已经不见了。抱有侥幸心里的张先生并没有试图去找车,也没有报警,而是直接回家了。直到第二天,租赁公司客服发现张先生租用自行车时间较长,打电话询问,告知其此举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诚信度,并要求其赔偿自行车遗失费用三百元,张先生才慌了神,匆忙报警。
警方提示:公共自行车不同于共享单车,没有安装防盗车锁,市民朋友们在租用时,如果中途离开租用车,一定要存放在安全的地方,使用完毕请停放于指定的停放点,一旦发现车辆遗失要立即报警,并主动赔偿租用公司损失,以免影响自己的个人信誉。